202议得良策增民户(2 / 2)

豪强大姓隐匿亡者,隐匿的是流民,“匿不报”则是户主为了逃避赋税劳役而不给家里的人上报户口,便譬如后世为逃避超生而不给婴孩上报户口的行为,也即后世所说的成了“黑户”,除此,还会有少报年龄,或者本是男子,却上报成女子等的情况,这是为了少交算赋、逃避徭役。因为户籍的记录是由百姓先“自占”,也就是户主自己先上报,然后再由县寺按此核查,即“案比”,所以此类隐匿人口、不报县中等情况非常普遍。

对这些情况,汉家俱有成法应对。

比如对少报年龄或者男报为女这两种情况:“自占、占子、同产年,不实三岁以上,皆耐”,“民占数,以男为女,辟更徭,论为司寇”。“耐”是剃掉鬓须,“司寇”是服劳役两年。

对待隐匿户口不报的,惩罚会更重。

至於“可令郡县不必再等到八月,现在即遣吏下乡中,仔细案比”,却是依照汉制,县寺“案比”是在每年八月时,荀贞不想等到八月再案比,故而叫改到现在,叫郡县立刻就遣吏案比,并且还不是惯例地在县寺中等着民户自己去,而是要下到乡中,实地检查。

荀彧点头应是,说道:“彧今日就传檄郡县,令各郡县即日遣吏下乡,细细案比。”

“在立刻就能增加人口方面,也只有这些办法了。而今天下征战不休,以我度之,再过几年,死於战乱的人口定会更多,为免日后十室九虚,文若,我以为现下就需得鼓励民间生养,禁止杀婴。”

“禁杀婴是德政。此当力推。”

杀婴是上古皆有之的,原因有很多,单就汉家来说,主要的缘故有三条。

首先,正常情况下,七岁开始缴口钱,到十五岁前,每人每年需缴二十三钱,但在战争频繁时期,比如武帝时,民产子三岁就得开始缴口钱,到至近年,黄巾之后,兵事不绝,董卓乱政,关东征战不休,有的州郡乃至婴儿一岁时就起征口钱,二十三钱对中家以上来说不算什么,可对“困贫”、“重贫”的贫民来说,又要养孩子,又要缴口钱,负担太重,养不起。

其次,民间有杀婴的恶俗,正月、五月出生的婴儿,或二月、五月以及与父母同月生者,被认为会克死父母,所以一般出生在这些月份的婴儿都会被杀或被抛弃,比如先秦的孟尝君就是因生於五月初五,便差点被他父亲杀掉,幸赖被其母偷偷养活;又有生三胞胎的,以为“似六畜”,又有寤生子,即婴儿坠地便能开目视者,又有出生时就有鬓须的婴儿,也皆以为克父母,多不举,也即杀之或弃之。此俗一直流恶不绝,晋时名将王镇恶亦因生於五月初五险被送人,多亏他祖父王猛以孟尝君为例,他才没有被抛弃,但也被起名镇恶,以使不克父母。

至若边地的羌胡之属更是野蛮,因婚姻混乱之故,为防长子非为父生,遂有“食首子”之俗,长子一出生就被杀被食。

再次,便是重男轻女之风了。

总而言之,杀婴、弃婴之风,南北皆有,徐州亦有。

既然荀贞、荀彧都很清楚民间杀婴、弃婴的缘由,便自可对症下药,以遏此恶俗。

荀贞说道:“欲遏此恶俗,汉家自有良政,可追迹前朝本朝历代,效而仿之,我意可由州府传檄,宣示郡县:人有产子者,勿算两岁,此其一也;诸妊怀者,赐胎养谷,人三斛,复其夫,勿算一岁,此其二也;杀婴,与杀人同罪,此其三也。卿以为如何?”

“算”即算赋,“勿算三岁”,三年不收算赋。“复”即复除,免除应纳的租税和应服的徭役。

汉家的主要税收有两块,一个是田租,一个是人头税。人头税分口钱与算钱,七岁到十四岁缴口钱,十五岁已可顶一个劳动力,算是成人,是以十五以上交算赋,每人每年一百二十钱。

荀贞说的这三个遏制杀婴恶俗的办法,都是汉家常用的,特别第二条,是孝章皇帝时候“著以为令”的令律,这条令律可以说是非常文明,非常有人性化的,荀贞如今又将之提出,只是作为强调。此三条中,前两者可以减轻贫家养育孩子的负担,后者可以遏止因为迷信或者重男轻女而出现的杀婴、弃婴情况。

荀彧说道:“此数令皆过往行之有效的德政,只要郡县踏实实行,必收好效。”

荀贞的老乡,与荀爽齐名的颍川舞阳人贾彪在新息做县长时,因民贫困,多不养子,贾彪严厉制止,以杀子之罪重过盗贼害人,数年间,人养子者千数,都说婴孩是“贾父所长”,遂生男名为“贾子”,生女名为“贾女”。可以预见,荀贞、荀彧的此政得以落实执行后,或许数年后,徐州境内就会出现不少以“荀子”、“荀女”之类为名的婴孩了。

荀贞说道:“我早前在广陵时与樊、吴二掾,尝议妇人产子事,略列了几条事项,已在广陵实行,观其成效,确可使妇人少难产,婴儿少夭折,卿可叫他二人遣派弟子分去本州的余下诸郡,教以当地。”

“樊、吴二掾”即樊阿、吴普,他两人现被荀贞任为幕府医曹掾。

荀贞根据自己前世的所知,此前在广陵时和他俩经过讨论,又按照他俩的医学知识和依照当下条件可以做到的,拟定了几条妇人生产时需要注意的卫生等事项,以及婴儿出生后需要注意的养育方法等事项,在广陵按之实行,减少了不少难产的情况以及婴儿的夭折率。

荀彧应道:“是。”

荀贞说道:“除外之外,我欲使州府再传一檄。”

“何檄也?”

“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,十算。”

依照汉律,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,本是处以“五算”之罚,也就是需要缴纳五倍的算赋,但为了加强对适龄婚配的严令,荀贞决定将此惩罚提高到十算。

荀彧说道:“‘五算’是朝廷成法,贸然改之?”

“非常之时,不可拘泥成章。”

“君侯此言甚是。”

在增加户口和人口出生率方面,荀贞能够考虑到的也就只有这些了,把从在广陵时起就开始再三思酌直到如今,考虑得出的这些政策、办法,和荀彧一一讨论商量过了,定下由郡县即刻执行,户口方面的事就暂说到此处。

荀贞又拿起州府归纳总结出来的总簿,翻到户口这一项的末尾,细看州中对各郡国男子数、女子数、八十以上、九十以上及六岁以下人数和获杖人数的分别统记情况。

看罢,荀贞说道:“自我临州,军政繁忙,却是一直未有顾上尊老,此我之过也。”

他想了一想,做出了决定,说道:“今既各郡七十以上老者人数都统计出来了,可使州府传檄郡县:接檄日起,郡县必须要实按《月令》而奉行,不行者罚之,本月米肉/帛絮诸物皆加倍。七十古来稀,自本月起,七十以上老者,亦给米肉酒,按八十老者数折半。”

《月令》是前汉文帝颁布的以尊老养老为遵旨的诏令。诏令中规定:“八十以上老者赐米,人月一石,肉二十斤,酒五升;其九十以上,又赐帛,人二疋,絮三斤。”同时,给九十以上老者的赐物要县长吏亲自检查,然后由县丞或县尉亲自送到,给八十以上老者的赐物要乡蔷夫或者令史亲自送到,郡守要遣吏巡行检查,对不按要求做的县进行督促。

荀贞初得徐州,在尊老上下功夫既是他的本意,也可以帮助他收得一些民心,他转任过多郡,深知很多地方现在根本就不奉行此令,抑或虽然奉行可却敷衍了事,所以他要求郡县必须严格按此令执行,并且七十以上的老者也一样给米肉酒,只是相比八十以上老者减半给予。

——由前汉至今,对七十以上的老者,朝廷虽不赐米肉酒,然会授予王杖以示尊重,王杖长九尺,杖首以鸠鸟为饰,又叫鸠杖,杖首缘何用鸠鸟为饰,因此杖是设自前汉初,相隔太久,时人已不甚了了,有人猜测大约是取“鸠者,不噎之鸟也,欲老者不噎”之意。九尺,合约后世的两米了,王杖之所以这么长,是为了“使百姓望见之”,远远地就能看到,此杖“比於节”,凡有敢损毁王杖或者敢骂殴詈辱持王杖老者的,无论吏民,皆按逆不道,弃市。当然,对为老不尊的七十以上老者,却是不在此尊重范围之列。

荀贞说的这些都是德政,荀彧没有反对之理,当即应诺。

荀贞又道:“本月亦给乡三老、县三老、郡三老酒肉,具体给多少,卿可斟酌之。”

郡县乡三级的三老在本地的威望都很高,郡三老对郡长吏“师而不臣”,县、乡三老也有近似的政治待遇,而且朝廷还免除三老的徭役,每年十月皆赐酒肉。现今三月,荀贞令郡县给三老赐酒肉,显也是为了收揽人心。

荀彧应诺。

翻看毕了户口总簿,荀贞又拿起宗室名籍、吏籍、吏卒家属名籍、田卒名籍、市籍等簿粗略地看了一遍,做到了对本州宗室、吏员、吏员家属、屯田兵卒、商贾等等具体人额数目的了解,然后将这些名籍册簿放到一边,拿起了下边的册簿,乃是田簿。